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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腹泻病门诊开设规范及要求
开设腹泻病门诊的目的是开展腹泻病监测,了解腹泻病的流行趋势及其特性,从而制订防治对策。按照卫生部疾控司霍乱防治手册开设腹泻病门诊的要求,将开设腹泻病门诊的规模和条件分为三级:一级为规范腹泻病门诊;二级为一般腹泻病门诊;三级为专诊。省、市级医疗机构要求达到一级;县、区级医疗机构要求达到二级;乡、镇级医疗机构要求达到三级。
一、一级腹泻病门诊开设要求
1、基本设施要求:一级腹泻病门诊必须按照传染病管理标准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同时要求设立独立的诊疗室、观察室、抢救室、化验室、药房、厕所,挂号室应严格分诊。
1.1 诊疗室内应具备诊疗床2—3张、洗手设施(流动水)、消毒设施(紫外灯、消毒液及器具)、采样器具(棉拭子、便盒)、污物捅、防护设施(一次性手套、隔离衣、胶靴、脚垫、帽子、口罩)。
1.2 观察室内应有2张以上观察床、消毒设施(紫外灯、消毒药品)污物桶、防护设施(隔离衣、胶靴、一次性手套、脚垫、帽子、口罩)。
1.3 抢救室内应备有抢救器械及抢救药品,并应随时检查,防止过期。
1.4 药房应备有各种治疗药品,不能与其他药房混用。
1.5 化验室内应具备可供检验用的显微镜、霍乱试纸条、采样用具(便盒、棉签、放置标本的碱性蛋白胨水及运送培养基)。
1.6 腹泻病门诊应独立设置厕所且距离不应与诊室太远。
2、人员要求
2.1 腹泻病门诊开设期间,至少要固定2—3名专职医生上岗,其中主治医师职称以上至少2名。
2.2 固定专职护士2—3名,其中主管护师以上至少2名。
2.3 固定专职检验人员1—2名,其中主管检验师以上至少1名。
2.4 固定消毒人员1名,要求受过专门上岗培训。
3、腹泻病门诊管理工作要求
3.1 腹泻病门诊应备有腹泻病人就诊登记本,项目应齐全(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详细地址、发病日期、就诊日期、主要症状、体症、初诊印象、诊断结果、治疗、医师签名;外地病人应登记原省市县的详细地址、单位及现住址)。
3.2 各种管理制度要求
3.2.1 腹泻病门诊工作制度;消毒管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化验室工作制度。
3.2.2 腹泻病门诊应备有传染病登记本,且登记项目要齐全(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详细地址、发病日期、就诊日期、诊断结果、病名、报卡科室、医师签名)。
门诊化验室及住院部检验登记本项目填写一定要完整。
二、二级腹泻病门诊开设要求
1、基本设施要求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一级腹泻病门诊设置规范的腹泻病门诊,如果无条件,则按二级腹泻病门诊开设,应具备有独立的诊疗室、观察室、化验室、挂号室应在挂号时分诊。
1.1 诊疗室内应具备诊疗床1—2张;洗手设施(流动水);消毒设施(紫外灯、消毒液及器具);采样器具(棉拭子、便盒);污物捅;防护设施(一次性手套、隔离衣、胶靴、脚垫、帽子、口罩)。
1.2 观察室内应有1—2张观察床;消毒设施(紫外灯、消毒药品);污物桶;防护设施(隔离衣、胶靴、一次性手套、脚垫、帽子、口罩)。
1.3 化验室内应具备有可供检验用的显微镜、霍乱试纸条、采样用具(便盒、棉签、放置样品的碱性蛋白胨水及运送培养基)。
2、人员要求
2.1 腹泻病门诊开设期间,至少要固定1—2名专职医生上岗,其中主治医师职称以上至少1名。
2.2 固定或兼职专职护士1—2名,其中主管护师以上至少1名。
2.3 固定专职检验人员1名以上,其中主管检验师以上至少1名。
3、腹泻病门诊管理工作要求
3.1 腹泻病门诊应备有腹泻病人就诊登记本,项目应齐全(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详细地址、发病日期、就诊日期、主要症状、体症、初诊印象、诊断结果、治疗、医师签名;外地病人应登记原省市县的详细地址、单位及现住址)。
3.2 各种管理制度要求
3.2.1 腹泻病门诊工作制度;消毒管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化验室工作制度。
3.2.2 腹泻病门诊应备有传染病登记本,且登记项目要齐全(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详细地址、发病日期、就诊日期、诊断结果、病名、报卡科室、医师签名)。
三、三级(专诊)治疗腹泻病的要求
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如果有条件的应按二级腹泻病门诊要求设置,如无条件可按以下要求设置:
1、可在内科或儿科内设置专桌治疗腹泻病;
2、应基本固定1名以上医生负责治疗腹泻病;
3、应准备腹泻病人就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
4、要有疫情报告制度、消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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