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问题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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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几个问题谈点看法,共同讨论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 70 号)第二十四 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规定。—— 三同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 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 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1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 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 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 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 80 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第8 号)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 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设立安全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 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 安全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 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 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适用范围: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 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 燃物品和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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