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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性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性 (一)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 健康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当发生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伤害等原因而致伤残、死亡,以及由此产生医疗费用开支,或引发收入损失等情况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关于其具体界定不同国家略有区别,但大体上一般把人身保险中不属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归类于健康保险。 第一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性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性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性 1、健康保险合同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 2、健康保险是一类综合保险。 3、健康保险兼具损失补偿与定额给付特征。 4、健康保险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成本分摊。 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又称一般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普通的一般意外事故而导致身体遭受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殊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比如交 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 (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根据投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意外伤 害保险合同是指自然人本人投保或由有关单位代为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是指由有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针对其职员等有保险利益关系的群体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 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根据购买保险的意愿类型,又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由投保人自愿购买,保险人自愿承保的保险合同。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保人必须购买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投保、承保与投保人、 保险人的意愿无关。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特性和地位 二、海上保险的地位 海上保险合同是现代保险合同的最初渊源。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款被 各类保险合同所采纳、吸收。所以说,海上保险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构成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第1款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构成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1、海上保险人 2、投保人 3、被保险人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和海上保险单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一)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三)当事人所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和海上保险单 二、海上保险单 海上保险单是体现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证明海上保险合同存在的法律凭证。首先,海上保险单是体现海上保险合同内容的法律文件。其次,海上保险单是证明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凭证。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与解除权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自始无效的单方法律行为。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现在,它使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复到订立合同以前的原有状态。因此,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保险人要返还相应的保险费,并且,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二、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处理 1、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然而,对其处理方法因 被保险人的主观恶性不同而有所区别。 2、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海上保险合同。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除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以外,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可以在保 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 5、未经保险人同意,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该合同自船舶转让之时起解 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 (二)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五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基本条款 一、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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