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完整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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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判决的既判力 (一)既判力的含义 既判力,即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二)既判力的作用 罗马法谚——已决案为真理 1.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2.前诉的诉讼标的的裁判成为后诉诉讼标的裁判的前提 3.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判决相矛盾 (三)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1.原则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原则是:对终局判决 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 2.部分请求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3.既判力客观范围适用的例外情形 4.后发损害赔偿请求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1.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原则,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 2.脱离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或称继受人)。 3.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4.诉讼担当时的被担当人。 5.既判力对第三人的扩张 (1)当事人和所有第三人之间都发生既判力作用 (2)只在当事人和特定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作用 (3)在特定的或所有的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之间发生作用 (4)在特定的或所有的第三人与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作用 (5)某个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之间或者其他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之间发生作用 (五)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1.概念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已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也称既判力标准时。 2.2003年《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解释》第2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1999年《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 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 第三节 民事裁定 一、民事裁定的涵义 (一)概念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二)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1.处理的对象不同 2.适用的阶段不同 3.上诉的期间不同 4.形式不同 二、民事裁定使用的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3.驳回原告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 6.中止或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笔误 8.中止或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债权文书 三、民事裁定的效力 1.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裁定办事。 2.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生效裁定的内容。 3.可以上诉的裁定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 (3)驳回起诉 4.对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有拘束力的裁定 (1)财产保全 (2)先予执行 (3)补正判决书中笔误 第四节 民事决定 一、民事决定的涵义 (一)概念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二)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1.所有的民事决定均不能上诉 2.对法院的拘束力要小 3.可以是口头或是书面 二、民事决定适用的范围 1.处理是否回避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3.诉讼费用的减、免、缓 4.对某些重大疑难问题的处理 5.对当事人提出顺延诉讼期限申请的处理 6.再审 7.暂缓执行 1.民事决定,一经送达或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2.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决定,当事人申请复议,也不影响该决定法律效力的发生。 三、民事决定的效力 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 下列民事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四、先行调解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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