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借款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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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检察院借款管理,明确借款申请、使用、 核销操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各项业务及时、顺 利开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借款是指因开展工作需要的临时性借款,主要 包括差旅费借款、备用金借款、突发事件借款以及其他临时 性借款。 第三条借款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检察院在编干警、职工。 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第四条 借款人应根据用款需求,填写《借款单》,注明 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等内容,并附上与借款事项相关的事前 审批单据。 第五条 借款3000元(含)以下由办公室主任签批; 3000-5000元(含)由主管财务院领导签批;借款5000元以 上请示检察长批准。借款人需提前一天与出纳员预约。 第六条借款可以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电汇等方式 支付。方式由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借款业务一般由借款人本人办理,不应委托他 人代为签字或领取款项。特殊情况下借款人委托经办人办理 借款时,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亲笔签字。 第八条干警出差原那么上不予借款,出差费用先行采用 “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差旅费报销款直接转入“公务 卡”。偏远地区不支持“公务卡”的,经审批后可以借款。 第九条 借款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个人借款要及时报销返还,办公室每年定期清 理,个人借款账面余额原那么上不得超过3000元(含),对超 出限额的人员,原那么上不得再借款。同时,限期还款,并将 清理情况上报主管财务院领导。 第十一条办公室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 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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