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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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力11练机构管理规那么 ( 2022年8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3号公布自2022年 10月1日起施行)A章 总 那么 第65. 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与飞行签派员训 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 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那么。 第65.3条适用范围 (a)本规那么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飞 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 (b)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与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那么的规定。 ⑵有符合本规那么第65. 47条规定的教室、教学设施、设备; (3)有符合本规那么第65. 49条规定的训练大纲; (4)有符合本规那么第65. 51条规定的训练管理手册; (5)合格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在 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飞行签派员训练相关的严重 失信行为信息。 第65. 41条合格证的申请 (a)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 交以下材料: (1)《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表》; (2)管理人员、训练质量保证人员、教员的资格文件; (3)教室、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和说明; (4)训练大纲(含训练课程); (5)训练管理手册。 (b)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65. 43条合格证的受理、审查和颁发 (a)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合格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合格证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合格证申 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 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应 当书面通知合格证申请人。 (b)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合格证申请人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并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合格证的书面决定。作 出不予颁发合格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合格 证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合格证申请人。 (c)颁发。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准予颁发合格证决定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证申请人颁发 合格证,并向民航局备案。 第65. 45条人员要求 (a)训练机构应当任命一名管理人员,对符合本规那么的要 求负责,以确保所有的培训能够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 要求得以实施。训练机构可以根据培训需要任命其他的管理 人员,以分管训练相关工作。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持有飞 行签派员执照并能够协调所有训练课程教学的专职工作人 员,该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按照本规那么批准的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 运人的训练机构(中心/部门)从事签派员教学工作8年(含) 以上; (2)具备飞行签派员训练管理或者资质管理经验8年(含) 以上; (3)本款(1)项、(2)项的经历合计8年(含)以上。 (b)训练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训练质量保证人员,监督训 练机构对训练大纲和训练管理手册的贯彻执行情况,在训练 机构的日常运行中对教员、教材和教学进行监督检查,对影 响训练质量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c)教员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的 教员不少于8人。 (d)在训学员与教员的比例不超过25: 1,每个教学班不 超过45人。 (。)教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以下经历之一: (i)讲师、工程师或者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职称,且1年以 上课程助教经历; (ii)具有局方委任代表或者运输航空公司检查员、教员、 主任签派员经历之一,且具有5年以上飞行签派、航空器驾 驶、机务维修等专业的工作经历之一; (2)讲授签派实践应用内容的教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 执照,每12个日历月内应当有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大型飞 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控制岗位上工作或者实习; (3)教员应当得到训练机构的书面批准方可实施教学,批 准书中应当具体指明教员可以实施的教学课程; (4)教员在初始聘任前,应当至少在一个有代表性的课程 中,成功地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和训练质量保证人员演示其掌 握的知识、能力及熟练程度; (5)教员在聘任前及聘任后的每12个日历月内,应当完 成不少于以下内容的培训: (i)教员的职能、权利、责任与限制; (ii)有效的教学实施方法与技能方面的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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