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评标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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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评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采购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确保评标活动公 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企业管理部作为采购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对招标采购评标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自行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 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 第四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规范操作,竞争 择优,到达保证采购质量、节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 程序的目的。 第二章评标工作纪律第五条 评标专家对整个招标采购评标工作负责,招标采购组织部门 对整个招标采购工程负责。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执行回避制度。评标专家有以下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情况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雇员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监督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其它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七条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前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第二十九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方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有关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地点和场所,评标委员会成员 名单,投标文件评审比拟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其它情况等。 评标专家也必须对供应商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评标所用资料及工作底稿在评标(审)结束前不得带离评标会场。 第八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开始前,须按公司相关要求签订《自律承诺 书》。 第九条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应接受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 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A)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条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那么,认真、 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投标人,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依法 保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评标的依据只能是相关法规、招标采购文件及其有效补充 文件或澄清文件。对招投标文件或评标方法有理解不清的,可以向招 标采购经办人员询问。重大问题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并须经 评委会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不得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以影响其他评 委,也不被他人的意见所影响。 评标专家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可书面说明。不在评 标报告上签名,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意见。 第二章评标(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组长)的产生属于工程、服务、通用类 物资招标采购工程的,由招标采购组织部门人员担任; 属于专用物资招标采购工程的,由使用部门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采购文件,至少应了解 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采购的目标; (二)招标采购工程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审)标准、评标(审)方法和在评 标(审)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五条评标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 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 备投标资格。 资格评审可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人经营范围;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即格式和签字、盖章是否符合招标采购文件 要求,有无提供技术和商务等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必须提供的资料; 3)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有无不良纪录等);是否属于不得参加投 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 化;4)是否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投标标的的销售业绩和证书;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7)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8)代理商投标的,应提供制造厂商的授权书。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 整性和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采购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 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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