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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息安全立法 第三十页,共五十一页。 美国信息安全立法概况 美国是在信息安全方面颁布法案最多且其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联邦立法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国会根据美国宪法的授权制定了大量有关信息安全的联邦法律;第二、各州议会也制定州法律加强对信息和信息系统保护。 第三十一页,共五十一页。 美国信息安全立法概况 1、对信息泄密的法律规制。 美国联邦立法中对防范和制止信息泄密的法律主要有:《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简称ECPA)、《统一商业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简称UTSA)和《计算机欺诈和滥用防止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简称CFAA)。 第三十二页,共五十一页。 美国信息安全立法概况 2、对信息破坏的法律规制。 信息破坏主要是指制造和传播恶意程序、破坏计算机所存储的信息和程序,甚至破坏计算机硬件。 《计算机安全法》(Computer Security Act) 《2002年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 (Federal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of 2002) 3、对信息侵权的法律规制。 信息侵权就是对信息产权的侵犯。 《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 第三十三页,共五十一页。 美国信息安全立法概况 4、对信息污染的法律规制。 信息污染是指无用信息、劣质信息或者有害信息渗透到信息资源中,对信息资源的收集、开发和利用造成干扰,甚至对用户和国家产生危害。 《儿童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简称COPA) 、《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第三十四页,共五十一页。 我国当前信息安全立法的重点在信息资源安全 信息安全的问题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硬件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问题;二是信息资源(内容)的安全,即存储、运行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上的信息资源的安全问题。 第三十五页,共五十一页。 威胁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三大公害”为害甚烈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信息安全立法滞后或乏力 ,二是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能力较低;三是我国的刑法结构影响了刑法打击犯罪的功能。 在于:(1)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的侦破难度很大,发现能力较低,是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2)我国的刑法结构使刑法打击犯罪的功能受到局限,直接影响到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的形势。 第三十六页,共五十一页。 第七章 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 第一节 概述 第一页,共五十一页。 一、全球电子政务发展所面临的法制困境 信息技术发展与相关立法的相对滞后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带来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方面,新型社会关系不断出现; 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调整还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这些关系的法律制度则一时难以制定,至少是难以及时制定。 这两个方面的不协调,必然造成法律建设滞后,带来法律建设中的空白点,从而给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一系列挑战。 第二页,共五十一页。 (1)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 (2)非法网络交易猖獗 (3)有害信息难以遏制,反动、黄色和其他各种不健康信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被广泛传播 (4)虚假信息泛滥,恶意谣言、小道消息传播迅速方便 (5)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6)国际互联网无国界限制 (7)互联网所具有的匿名特性 (8)越来越普遍使用的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第三页,共五十一页。 二、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求有更加优化的法制环境 在电子政务环境中,政府的运行是开放和交互式的。它要求政府机构在建立自己的信息系统并与内部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相连时,一定要确保自身和社会公众的数据、信息资源以及相应信息系统的安全(为行文方便,以下我们将这两个方面的安全统称为电子政务安全)。 第四页,共五十一页。 三、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电子政务法制建设 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从5个方面来制定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分别是: 1、关于信息资源管理与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 2、关于惩治信息犯罪与信息安全的维护; 3、关于政务信息公开; 4、关于电子商务; 5、关于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第五页,共五十一页。 美国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发展概述 1994年 提出了《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前景》的报告,报告中提出要求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电子政府,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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