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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结果 如果分立以后企业规模扩大,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或者一些业务增值税率高于税负平衡点,其他业务增值税率低于税负平衡点,可以将两个公司之间的业务分类安排。增值税高于税负平衡点的业务由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增值税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业务由一般纳税人经营。 第三十一页,共五十八页。 (2)增值税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 ①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实际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进项金额)/销售额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增值税率)×营业税率/增值税率=(1+17%)/5%/17%; ②购入产品价值占比例判断法 第三十二页,共五十八页。 企业为了使非应税劳务由税率较高的增值税改为适用税率较低的营业税,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应当将从事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服务等非应税劳务的部门,设为一个独立自负盈亏的子公司缴纳营业税。 【案例】某空调专营销售公司(商业一般纳税人),购进每台空调的平均单价为3 000元(不含税),平均售价为3 050元(不含税)。另外每台空调向客户收取234元的安装、调试费,安装调试耗用的材料为35.1元(含税)。正常情况下,销售并安装、调试一台空调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3 050×17%+234÷(1+17%)×17%-3 000×17%-35.1÷(1+17%)×17%=37.4(元) 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P383 第三十三页,共五十八页。 筹划分析如下: 安装调试是营业税项目,若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售后服务公司,由售后服务公司直接为客户安装、调试并收取安装、调试费,则:销售一台空调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3 050×17%—3 000×17%=8.5(元) 安装、调试一台空调缴纳营业税为:234×3%=7.02(元) 销售、安装并调试一台空调应缴纳税收合计(不包括城建税等)为:8.5+7.02=15.52(元) 通过税收筹划,销售、安装并调试一台空调节省税款为:37.4—15.52=21.88(元) 第三十四页,共五十八页。 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税收筹划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第三十五页,共五十八页。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 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 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 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 第三十六页,共五十八页。 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 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 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 综上,税负率相差了2.23%(15.98%—13.75%),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第三十七页,共五十八页。 案例2: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如果生产企业业务量较大,则可以考虑通过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某风电设备生产企业,年销售额为25000万元(不含税),其中收取的运费为350万元。 如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则应纳税额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25000×17%=4250(万元) 应纳城建税=4250×7%=297.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250×3%=127.5(万元) 实际税负率为(4250+297.5+127.5)÷(25000+4250)×10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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