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执业法律案例解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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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 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案例当事人关系 业主:简称房产公司 承包方:建筑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百二十四页,共二百一十页。 1、2006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2007年10月依约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交付发包人使用。 双方因为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3、审理查明,建筑公司属于超越资质承包,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双方争议:发包人主张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建筑公司要求按签协议时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尾款。 案例基本情况 第一百二十五页,共二百一十页。 双方诉求: 建筑公司要求按签约时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发包人主张依约支付工程尾款,依据为:最高法院《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公司答辩,此规定只适合承包人,不适合发包人。 争议问题;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问题出现分歧。 案例基本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页,共二百一十页。 第一种意见:应当严格按照《解释》规定的文义内容解释,只保护承包人的申请权; 第二种意见: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此请求权。理由: 第一,根据对等原则,发包人有权享有此权利; 第二,《解释》只是文字表述以承包人的名义出现,不具有其他内涵; 第三,“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属于《解释》规定的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标准。 一审法院最终采用了第二种意见。 案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页,共二百一十页。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页,共二百一十页。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页,共二百一十页。 一审法院判决正确的理由: 1.《解释》第二条确立的原则是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的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 2. 赋予发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权利,是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需要。 案件评析 第一百三十页,共二百一十页。 案例8 建设单位分立或合并后工程款给付义务的承担 案例当事人关系 A建筑公司 万豪国际酒店 三晋大厦 三晋饭店 强风公司 汾阳德力 晋中地建公司 承包人 业主、发包人 分包人 第一百三十一页,共二百一十页。 基本案情 1、1992年8月,A与万豪签订《工程合同》。 2、1993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以及《配套承包合同》。 3、施工开始后,由于万豪方面投资不到位的原因,从 1993年开始出现局部窝工,到1994年底,全面停工。 4、1996年3月复工,全面停工一年零3个月。 5、1996年,三晋公司承继万豪的权利与义务,并与A续签了施工协议书。 6、1998年6月底,完工。 第一百三十二页,共二百一十页。 《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一百三十三页,共二百一十页。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一百三十四页,共二百一十页。 结算过程 三晋大厦工程指挥部 A建筑公司 监理公司 1工程结算表 2委托审核 3部分审核 4返回结算表 结果:工程款未能结算。 工程未进行验收投入使用,A、C座营业,B座已装修,未营业 第一百三十五页,共二百一十页。 一审审理过程 (一)分包问题涉及的工程结算款 (二)因分包产生配合费、交叉费的问题 (三)因停工窝工产生的损失问题 造价鉴定:工程款41 789 241元,已支付33 525 800元,尚欠8 263 441元。但此鉴定结果遗留3个问题: 第一百三十六页,共二百一十页。 (一)分包问题涉及的工程结算款 A建筑公司 强风公司 分包工程价款:130 000元 三晋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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