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述第章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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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 协议变更 法定变更 裁决变更 第三十页,共八十四页。 十七、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约定解除:有约定;协商一致 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三十一页,共八十四页。 法律后果: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页,共八十四页。 十八、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履行。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不得转让的: 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合同的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人寿保险合同、民航客运合同等 第三十三页,共八十四页。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抗辩权转移,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三十四页,共八十四页。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债务人的地位 从债务人转移,由受让人承担 抗辩权转移 第三十五页,共八十四页。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转让条件:必须真的对方的同意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十六页,共八十四页。 十九、清偿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清偿、混同、提存、解除、抵销和免除。 清偿,又叫履行,是指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满足债权,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完成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终局状态。它是合同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第三十七页,共八十四页。 二十、抵销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自以债权抵偿债务的行为。 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 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抵销的债务只要求同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第三十八页,共八十四页。 二十一、提存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页,共八十四页。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在提存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四十页,共八十四页。 二十二、免除 债权人放弃自己部分或全部债权,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单方面法律行为 第四十一页,共八十四页。 二十三、混同 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事实。 第四十二页,共八十四页。 二十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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