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课件(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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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按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分为 可转让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把该信用证上的全部或一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上的原受益人是第一受益人,受转让者就是第二受益人。一般可转让信用证只能作一次转让,第二受益人不能再次转让。根据UCP600第38条规定,只有开证银行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只限于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分割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使用的信用证。 2012年2月 * 第一百九十页,共二百七十四页。 ⑤按信用证是否能重复使用可分为 循环信用证 指在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信用证金额可重复使用的信用证。当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信用证金额后,该金额可重新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周而复始直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此类信用证多用于买卖双方同类货物的长期供货合同,如规定分批交货,循环信用证可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 非循环信用证 2012年2月 * 第一百九十一页,共二百七十四页。 ⑥ 按信用证开证方式,分为 对开信用证 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分别申请开立以对方作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两证可以互为生效条件而同时生效。这种信用证常用于补偿贸易或来料加工。 非对开信用证 2012年2月 * 第一百九十二页,共二百七十四页。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法概述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将托运人的货物,从一国的某地运至另一国的某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铁路承运人接收货物时,通常向托运人签发铁路货物运输单证(简称铁路运单),铁路运单一经签出即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012年2月 * 第一百五十八页,共二百七十四页。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条约   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以国际条约为主。目前,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条约主要有两个:一是《国际货约》(CIM),全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于1961年在瑞典首都伯尔尼签订,1975年1月1日生效。该货约成员国包括了主要的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瑞士、西班牙及东欧各国,此外还有西亚的伊朗、伊拉克、叙利亚、西北非的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等28个国家。 2012年2月 * 第一百五十九页,共二百七十四页。 二是《国际货协》(CMIC) ,全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是由前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等8国于1951年在华沙签订的。其制订的目的在于,约束国际铁路运输中央执行局组织、开展东欧国家铁路运输合作。《国际货协》的成员国中的有些国家同时也参加了《国际货约》,为沟通国际间的铁路或无运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使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的进出口货物可以通过铁路转运到《国际货约》的成员国。 2012年2月 * 第一百六十页,共二百七十四页。 第五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 一、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问题   随着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地使用集装箱运送货物,出现了一种新的运输方式——货物的多式联运。它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相比,集装箱多式联运,特别是在成组运输的情况下,大大简化和加速了货物的装卸、搬运程序,运输服务可以从过去的港至港一直延伸到门至门,减少货损、货差,减少成本和费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更为理想、畅通、安全、经济、便利的运输方式。 2012年2月 * 第一百六十一页,共二百七十四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问题   1. 货物风险的划分。 在多式联运中,由于货物是装在集装箱中运输,有时难以确定货物损失究竟发生在联运中的哪一个区段,于是出现了买卖双方之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以及在若干不同的承运人之间如何确定货物损失的分担,以及适用调整哪种运输方式的国际条约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问题。在法律责任的确定上,是采用网状责任制,还是采用统一责任制,抑或采用责任分担制。   网状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各区段运输以自己适用的国际条约和法律规范来承担责任。统一责任制是指,无论货物损失发生在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各区段承运人都按统一的规则负责赔偿。责任分担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范围实行统一责任制,但是赔偿责任按各区段的法律规定办理(例如,海上运输区段赔偿责任可以按《海牙规则》等;航空运输区段可以按《华沙公约》等)。 2012年2月 * 第一百六十二页,共二百七十四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问题 2.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根据《海牙规则》,海运提单不但是运输合同的凭证,还可作为货物的物权权利凭证进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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