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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适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最低成交价格权 《估价协定》第2条、第3条规定了“相同货物成交价格”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二种估价方法,即海关可按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采用这二种估价方法时,海关应与进口商进行价格磋商,以交换价格信息和确定依据。如海关掌握的价格信息可以认定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不止一个,则海关应按其中最低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第六十二页,共一百二十二页。 五、 测试价格证明权 《估价协定》第1条规定,对买方和卖方存在特殊关系的,海关如果有理由认为此种关系影响价格,可以不接受其成交价格。但协定同时也给了进口商对这种特殊关系并未影响价格的证明权利,即进口商可以提出一系列“测试价格”与进口货物成交价格进行比较,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影响价格。“测试价格”包括三类:一是与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货物售予其他无特殊关系买方的价格;二是相同(或类似)货物按“倒扣价格”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三是相同(或类似)货物按“计算价格”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上述“测试价格”只要有一种非常接近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就应接受成交价格。 第六十三页,共一百二十二页。 六、担保提货权 《估价协定》考虑到海关估价可能是一个较为复杂、困难的过程,需耗费较长时间,为保障进口货物不应海关估价而滞压,给予了进口商要求担保先行提货的权利。进口商应提供关税保证金(金额为最终可能缴纳的税额)或其他适当的担保手段,海关应予以提取货物。 第六十四页,共一百二十二页。 七、境外不受调查权 海关在使用“计算价格”方法估价时,需要获取生产货物的成本、费用、利润、销售价格等资料,而这些资料往往要通过境外生产商获取。《估价协定》考虑了这一需要,规定一国海关为确定完税价格,可与另一国充分协商后到该国进行调查核实。但为了防止海关执法权力的滥用,保障与进口商有贸易关系的生产商的权益,《估价协定》规定海关对境外生产商进行价格信息调查,必须经生产商同意。如未同意,一国海关不得要求任何不居住在其领土内的人让海关查阅帐目或其他资料,也不得强迫其提供帐目或其他资料。 第六十五页,共一百二十二页。 八、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权 海关在估价过程中,需要从进口商或其他渠道获取有关资料信息,而这些资料信息可能涉及进口商或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估价协定》第10条规定,海关应遵守保密要求,对进口商或其他渠道提供的属于商业秘密性质的信息,应严格按机密信息处理,未经提供者允许或政府特许,不得披露。但司法程序要求披露除外。 第六十六页,共一百二十二页。 九、救济权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具有不对等性,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职权的行使,具有天然的侵权性;而行政相对人则处于从属、服从的弱势地位,即使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相对人无法、也不能加以抵制。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为相对人提供了复议、诉讼等权利救济途径,通过这种事后也是最后的权利主张,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估价协定》就通过专条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这一特征,第11条规定,WTO每个成员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进口商或其他纳税义务人有上诉的权利。 第六十七页,共一百二十二页。 这一权利在协定中体现为两方面:一是“最初权利”,即对海关估价决定不服可向海关内部某个部门或海关外部某个独立机构上诉;二是“最后权利”,即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同时,该条还规定,受理上诉的部门或机构或司法机关应将上诉审查决定、作出决定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送达上诉人。但为了使海关估价活动有秩序的稳定进行,保障海关的行政优先权,《估价协定》在《附件1:解释性说明》中规定,有关上诉的规定不得阻止海关要求进口商在上诉前全额缴纳海关已估定的税款。 第六十八页,共一百二十二页。 十、上诉不受处罚权 为了使进口商敢于依法行使上诉权,排除因上诉而产生的惧怕心理,更充分地保障进口商的合法权益,《估价协定》明确规定进口商不仅可以提出上诉,并且不因上诉而受处罚。在《附件1:解释性说明》中对“不受处罚”进行了解释,即海关不得因进口商行使上诉权而对其罚款或以罚款相威胁。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也有类似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使救济权不仅在法律条文上,而且在法律实践中得以充分实现。 第六十九页,共一百二十二页。 案例 从一起价格专业认定看出口煤炭所含佣金应税的问题 近日,SM海关对一起出口动力煤申报佣金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进行了认定。认定过程涉及特殊经济关系、买(卖)方概念、卖方佣金等诸多敏感问题,因此总结本案例对SM关区出口审价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具体认定过程如下: 第七十页,共一百二十二页。 一、案例事实 本案例由审单中心提起,具体问题是:某公司申报出口动力煤,发票上显示出口成交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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