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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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4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创新,规范我公司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是指应用开发类(技术)成果的转化。包括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科技产品(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对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务技术成果是指从事公司的科研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或以公司名义,利用科学技术知 识、信息和经验进行的科学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总经理办公室科技主管是公司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科技成果的登记和管理,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和条件保障等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支持,推进科技成果的实施和转化。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项目成果的转化,按期完成相关开发或转化任务,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等方式进行转化。 第九条 对于列入《集团公司限制性转让成果目录》的科技成果,其转化应符合《集团公司科技成果转让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科技成果完成部门填写可转化科技成果(技术)登记表(见附表 1); (二)科技成果转化对外合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按公司保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总经理办公室科技主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成果转化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进行评估; (四)确定成果转化方式后,总经理办公室科技主管组织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完成有关合同的签订,明确合同签订各方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风险责任。公司属公司对公司科技成果实施转化,也应与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对于有应用、转化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部门可申请使用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经公司研究批准后,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作为科技成果完成部门及转化部门的收益,并按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从净收入中提取相关费用,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凡我公司各类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按规定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不得侵犯公司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权益的,公司给予行政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与外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合同应约定各方要保守技术秘密。我公司参加成果研究或转化的有关人员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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