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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的管理,明确用工部门与员工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员工管理本着“严格审批,公开择优聘用,规范合同管理”的原则,按岗聘用,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员工的归口管理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人事主管(以下简称人事主管)全面负责员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员工管理制度;
(二)核定部门岗位设置、员工编制和用工计划;
(三)组织员工的招聘;
(四)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
(五)负责员工工资的核定与发放;
(六)负责统一办理社会保险;
(七)负责员工职称评审、聘用;
(八)负责建立员工档案信息;
(九)监督检查各用工部门依法、规范用工情况。
第六条 用工部门是员工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本部门业务发展情况,拟定员工的岗位设置、员工编制与用工计划;
(二)参与员工招聘;
(三)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四)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员工考核;
(五)配合公司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
第七条 岗位分为专业性岗位、辅助性岗位、临时性岗位三类。专业性岗位是指从事公司主营业务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公司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所从事工作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临时性岗位一般不可承担涉密工作。
第八条 每个部门员工岗位设置、员工编制、招聘需求表(见《招聘管理办法》,每年初由用工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人事主管审核、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批准。临时性岗位设置与用工计划,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及时上报(格式见附表1),人事主管审核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人员招聘按公司《招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用工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上报招聘计划。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人事主管和用工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提出拟聘用人选,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录用。
第四章 劳动合同、协议管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分别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岗位性质等确定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相关工作要求等。
(二)公司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签订聘用协议,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岗位性质等确定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试用期、相关工作要求。附件2《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则上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专业性岗位不超过五年;辅助性岗位三年~五年;临时性岗位不超过六个月。连续两次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确定员工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公司及国家相关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由人事主管与员工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五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公司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员工按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
第十六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由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用工部门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两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日;
(二)提供虚假证书、证明等材料,骗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造成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对院名誉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1000 元以上的;
(四)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的;
(五)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规章制度和用工部门制定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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