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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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 1、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2、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3、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 4、其他需要召回的产品。 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 召回分类 定义 召回决定 期限 一级召回 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1日内 二级召回 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3日内 三级召回 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7日内 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R-QP-022《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 BR-QA-SMP-018《产品召回管理规程》 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1、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召回通知;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 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2、向相关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至相关部门。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2)实施召回的原因; 3)调查评估结果; 4)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2)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3)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4)召回的预期效果; 5)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相关进行部门备案。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据召回计划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评估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谢谢! 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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