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题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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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外省市其它个人在本省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在本省缴纳增值税。 企业 个体工商户 第一百二十六页,共二百零九页。 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逐级报批同意后进行汇总纳税 2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一百二十七页,共二百零九页。 * 山东省国税局 第一百二十八页,共二百零九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问题 第一百二十九页,共二百零九页。 提示: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 第一百三十页,共二百零九页。 提示: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 第一百三十一页,共二百零九页。 代开 第一百三十二页,共二百零九页。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第一百三十三页,共二百零九页。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第一百三十四页,共二百零九页。 第三部分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期政策安排 第一百三十五页,共二百零九页。 第一百三十六页,共二百零九页。 第一百三十七页,共二百零九页。 财税[2011]110号 第一百三十八页,共二百零九页。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一百三十九页,共二百零九页。 二、跨期业务收入的处理 (一)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第一百四十页,共二百零九页。 二、跨期业务收入的处理 (二)未扣除的部分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实施之日(含)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跨期租赁,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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