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完整版电子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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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735页完整版课件 正版可修改PPT;第一章 经济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 经济法的一般原理 ;;;;; (二)经济法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3.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 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法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互交叉渗透与相互融合的产物。法经济学又称“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与经济学”,是已经济学的理论、模型与方法来解构法律的成长规律、解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法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侧重用经济学的准则和价值观来评判法律问题,认为一???法律都应以有效的利用资源、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 ; 经济法学是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旨在探讨经济理论问题并揭示经济法规律,侧重用法学的准则与价值观分析经济社会问题,研究对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控与规制。 法经济学打破了经济学把制度视为外在于经济增长的因素的禁锢,把法律等制度要素纳入经济学内生增长要素的研究范围,更为科学的阐释了法律与经济经济间的互动关系。 ;; (三)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辨析 2.经济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政府公共行政的法,堪称公法的典型,它是调整在行政权的配置、运作和控制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和监督行政法。 行政法的本质在于限权,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法以行政组织关系、行政程序关系、行政救助监督关系等为调整对象,运用规范化的实体和程序方法,依法行政来实现调整,以求达至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相对平衡。;; 区别:干预的范围不同,社会法主要是对劳动关系及社会再分配领域中的一些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从国民经济整体出发,对整个社会经济各领域进行干预;干预的宗旨不同,社会法是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经济法维护社会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干预手段不同,社会法的手段相对单一固定,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具有的多样性、变动性。 ; 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法,调整的是具有经济性质的社会关系,以社会经济发展为主题,宏观经济关系、中观经济关系及部分微观经济学关系都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准则性:一是评价的准则性,即可以来评价比其次 要的规则的价值与功能; 二是选择的准则性,在实践中决定着立法 者对可供选择的规制的选择,以及司法者在具体案件中对冲突进行规制时所使用的规制的选择; 三是创设司法的准则性,当某一具体案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时,可以据此创设新的规制来处理。 整体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整体性,对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具有指导意义,对经济法的各子部门法都适用。 ;; 起点公平:资源初始配置的公平。 交易公平:经济法通过消除强势者对弱势者的剥夺及信息不对称,使具有不同经济实力的主体获得同等的收益,控制经济主体利用自身经济优势来损害他人利益,已达到交易的公平。 结果公平:不否认人们在收入或财富占有上存在的差距,但这种差距不应太过悬殊,最为贫穷者至少还应拥有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相应的维护人格尊严及发挥其潜能所必须的收入或财富。 ;;;代际公平:自然资源与社会财富应当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分配,要求作为当代主体的我们对下一代人的公平尽到应有的责任,留给他们可继承的财富不少于我们所继承的,并要求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基础上,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造成危害。 可行能力的公平:经济法通过法律制度的设定,构建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调整公民因后天的社会因素导致的个体可行能力的差异。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第一,法定取得。法定取得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不通过其他程序而直接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第二,授权取得。授权取得是指某种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被国家审批机关授予其具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国家、政府----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源于国家经济职能的确立与发展,为了社会经济整体协调发展,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代表社会整体进行调控管理,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组织总是或常常是一方主体。 市场主体-----最基本的经济法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中进行经济性活动的主体,市场主体可以细分为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 社会中间层----新兴的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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