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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扶持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扶贫攻坚工作部署,按照整
体推进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全面完成脱贫计划,切实加强
帮扶产业扶持发展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发展基金,是指常委会机关、扶
贫开发攻坚领导组、本级财政划拨财政资金及其它社会组织以帮扶
及贫困户发展家庭养殖业、加快脱贫致富为目的自愿无偿出资形成
的资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 基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资金投向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
方案,严格按照发展规划方案组织实施,支持重点产业完成发展目
标。
(二)突出重点原则。壮大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重点扶持对产
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较大影响的养殖户和专合社。
(三)注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引
导作用的养殖户和专合社。
第四条 主要用于确定的黑山羊和水产养殖等主导产业发展。
资金用于购臵养殖种苗、修建圈舍、支付养殖物药剂费、专业合作
社工作补助和扶持养殖示范户、示范片等。水产养殖示范片内的水
产养殖户方能予以资金奖补。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
报告,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六条 面向全村成立养殖业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由选举产
生。专业合作社要制定章程。专业合作社除履行章程规定职责外,
受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委托办理养殖业资金管理使用具体事
务。
第七条 在常委会办公室帮扶村期间,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工
作补贴为:社长 350 元/ 月,副社长、秘书长和防疫员各 300 元/ 月,
管理人员为村支两委成员兼任,工作补贴为 150 元/ 月。
第八条 合作社成立之前,村支两委受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
府委托办理养殖业资金管理使用事务。
第九条 基金优先用于帮扶建卡贫困户,若资金充足,再帮扶
非建卡贫困户。
第十条 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委托专业合作社与受帮扶方
签订帮扶协议;若受帮扶方违背约定,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有
权减少、停止或收回养殖业资金。
第十一条 养殖业资金的使用,应及时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
估意见;人民政府及村委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帮扶方认
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基金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帮扶方接受实
地考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建卡贫困户修建圈舍,须提出修建计划,经村专业
合作社审核后上报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审核后酌情按户给予 500 元
至 1000 元补助。
第十三条 建卡贫困户受帮扶养殖的养殖物产生的药剂费,经
村专业合作社和审核同意后,先予以全额代付。
第十四条 受帮扶方购臵养殖种苗,应提出养殖计划,村专业
合作社审核后与受帮扶方签订帮扶协议,人民政府审核养殖计划和
帮扶协议后确定发放帮扶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建卡贫困户的种苗购臵资金,按通过的养殖计划金
额的 75%发放。非建卡贫困户的种苗购臵资金,按通过的养殖计划
金额的 50%发放,剩余金额由受帮扶方自筹。
第十六条 种苗购臵资金由发放到专业合作社,受帮扶方向专
业合作社缴纳自筹资金,专业合作社收统一购臵养殖种苗并分发到
受帮扶方。
第十七条 受帮扶方在养殖物出栏后 7 天内须将接受帮扶资金
(含修建圈舍费、购臵种苗费和药剂费)按 100%的比例归还到专业
合作社,同时表明是否继续使用养殖业资金,需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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