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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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 “危大工程”),是 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 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 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 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 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 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 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 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 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 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 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 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 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 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 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 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 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 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 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 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 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 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 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应当及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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