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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职院办〔2013〕17号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
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提高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根据上级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制定学校《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年7月14日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建设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指新进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按要求专门进行一个时期相对集中的,以提高职业道德、教育教学理念、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为主要目的青年教师培训,同时由具有高级职称、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针对性的指导与培养。
第二章 培养对象、培养期限与任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成为青年教师助讲制度的培养对象:
(一)新聘用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的在岗教师。
(二)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未接受过助讲培养培训的在岗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
(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安排参加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中青年教师。
(四)个人有意愿作为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对象的其他教师。
第四条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培养对象的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年。需要继续培养的可延长至一年半或两年。
第五条 青年教师助讲制度培养对象的主要任务: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现和价值观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二)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在作为助讲培养对象期间,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要求和学校的办学定位,掌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其它教学环节以及所承担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努力完成指导教师指定的学习任务,随堂听取指导教师讲授的课程,参加答疑、小组讨论、批改作业、实验指导及其它教学环节、并参与指导教师的教学建设及改革方面的工作。
(四)在助讲培养期的试教实践阶段,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必须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做到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及学生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调整教学方法,同时按要求开展相关教学研究。
(五)须参加浙江省及各高校组织的有关青年教师教学上岗培训和青年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三章 指导教师的职责与待遇
第六条 各学院应为每位青年教师配备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龄5年以上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进步和师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勇于探索的科学态度和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献身精神。
(二)在教学规律与教学方法方面,对青年教师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听课、辅导、答疑、试讲、组织小组讨论,批改作业、带实验、实习、备课、编写大纲、教案、讲义等)进行具体的指导。
(三)在教学改革方面,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工作。
(四)对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延长培养期等建议。
第八条 指导教师由培养对象所在学院推荐,推荐顺序为“同专业同课程”、“跨专业同课程”、“同专业跨课程”、“跨专业同专业群”,教务处负责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培养对象所在学院为指导教师颁发聘书。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聘期原则上为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全过程;一般情况下,1名青年教师配备1名指导教师,因特殊情况,可增加指导教师,但最多不超过2名。
第十条 对在指导培养对象期间,能认真履行职责,如期完成培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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