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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办公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
办公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办公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邀请如下项目参加北京国际女性戏剧节演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演出内容、时间、地点、场次
1.演出剧目: 《 》
2.演出时间
3.演职人员: 人
4.演出地点:
5.演出场次: 场,单场演出时间不少于90分钟
6.进场时间: 装台时间: 拆台时间:
二、演出费用及支付方式:
1. 演出费:甲方支付乙方每场演出费人民币 (¥ 元), 场演出共计人民币 (¥ 元),乙方提供正式演出费发票。发票名称: 制作费
2. 支付方式: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电汇方式或(支票)向乙方支付全部演出费用的30%,即人民币 ;首演结束当日向乙方支付全部演出费的50%,即人民币 。剩余的演出费用在全部演出结束后当日支付,即全部演出费用的20%,人民币 。该费用包括乙方所有演职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应由乙方提供的该音乐剧舞美、道具、服装、化妆等全部费用,除本合同应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演职人员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甲方向乙方提供每场价值 元面值的演出赠票, 场演出共计: 元整。
乙方账号:
开户行:
户名: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哲腾(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此项目中不涉及任何资金问题,仅负责该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甲方北京晴禾景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办此次北京国际女性戏剧节,并为北京国际女性戏剧节版权归属者;负责提供演出场地、化妆间及演出现场灯光、音响设备(该剧灯光音响清单附件二);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演出费用;
3、甲方负责双方合作期内该音乐剧在演出地演出的宣传推广,票务销售及其他形式的票务运作,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所有收益归甲方所有;
4、甲方有权联系企事业单位对双方合作期内该音乐剧演出进行冠名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赞助,并可在演出的宣传中加入企事业单位的宣传信息;但甲方应保证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为合法经营单位,所宣传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的演出如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要求对该音乐剧在演出中利用台词、道具和剧情等方式进行广告植入,甲方需事先征得乙方认可后,提前15天将广告植入的信息和方式通知乙方,便于乙方对剧目进行修改和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经乙方与甲方协商、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6、乙方拥有音乐剧《张爱玲》的影、音录制版权,如甲方需要影、音资料,经双方协商后由乙方提供(不超过20分钟)。若甲方安排新闻采访及安排主创人员与有关领导或社会人士合影等活动,需提前与乙方沟通,乙方应予配合;
7、甲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内该音乐剧的演出中,在宣传页、节目单、海报、易拉宝等宣传品及其他宣传推广形式上,添加甲方涉及此次演出的有关人员的名字及其他信息,但不得随意更改乙方主创人员的署名;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确认,就本协议下演出的音乐剧享有合法知识产权,本协议项下演出音乐剧不存在侵害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形;也不会因违约、侵权等事由遭致第三人追究或引发相关争议;否则,乙方将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采取措施消除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
2、负责监督、审核该音乐剧演出团队的演出内容、演出质量,确保演出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演员阵容和演出时长等;乙方应保证确保该音乐剧全体演职人员按时抵达演出场地,保证演出顺利进行,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负责该音乐剧舞美、服装、道具等运输相关费用;
3、提供演出音乐剧的相关宣传资料(文字介绍、图片、视频等)、技术资料,及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报批、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资料的具体要求待确认时,由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
4、乙方主创人员应配合参与双方共同确认的有关该音乐剧演出的采访及宣传活动,对于甲方临时安排的宣传、采访活动,乙方也应尽可能予以配合;
5、合作期内,乙方保证不得于在甲方所安排的演出时间前后一个月内在该城市另行演出该音乐剧,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6、乙方负责该音乐剧演职人员在演出期间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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