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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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交银租赁字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合同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件      1.1 本合同所称的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与承租人选择的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购进经承租人选定并 确认的租赁物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金融业务。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出卖人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项下之标的物,即为承租 人选择的租赁物件。附件《租赁要素表》列明的租赁物件即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      1.2 承租人在没有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或者受到出租人干预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了本合同项下的出卖人和租赁物件。承租人自主决定并直接 与出卖人商定了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配置和数量、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质量要求、保修等内容。出租人不受制造商或出 卖人或任何第三人对承租人所作的任何声明、担保或承诺的约束,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与出卖人自行处理关于租赁物交货、安装 开具票据、质量、三包、保养维修、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问题。      1.3 双方约定出租人在产品买卖合同中除有向出卖人购买产品的权利和付款的义务外,其他权利由承租人享有,其他义务由承租人履 行。出租人不承担因出卖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迟延交付租赁物件或交付的租赁物件与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不符等情况而造成的责 任或损失。出卖人不履行产品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或承租人因租赁物件的质量、数量、保修、售后服务等问 题向出卖人索赔,其对外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和享有,在索赔期间 (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获得补偿)或租赁物件 无法正常使用的期间,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停止支付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      1.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租赁物件办理相关政府检验、许可、审批、登记、年检等事项由承租人完成,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5 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约定:承租人在签订本合同时签署的《租赁要素表》或承租人签署给出卖人的交付验收单或承租人在其他与接 收相关的单据上的签字或盖章是出租人已经向承租人履行交付约定租赁物件义务的凭证。承租人签署《租赁要素表》或交付验收单或其他与接 收相关的单据上的行为表明承租人已不可撤销地无异议地接收了租赁物件。      1.6 如出卖人违反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件的义务,即出卖人提供的租赁物件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出卖人未在约定 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以租赁物件严重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受领租赁 物件。      1.7 如承租人根据1.6条拒绝受领租赁物件的,应于拒绝受领租赁物件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件,未及时通 知出租人,或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租赁物件,不签署租赁物件签收单、交接单、交验单据的,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赔偿出租人损失。承 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租赁物件,或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签署租赁物件接收单据的,租赁物件到达承租人第三日或者出卖人提交的租赁物件 交付证明确定的日期,视为承租人已经接收租赁物件。      1.8 在承租人没有将本合同下应付款项支付完之前,租赁物件的原始发票原件、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完税证明原件、保单原件等所有证 件均由出租人保管。承租人或第三人的借用需向出租人提出借用申请、签订借用协议和收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若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归 还,经催告仍不归还的,承租人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9 承租人应当办理租赁物件上牌手续,由于承租人原因,机动车辆没有及时上牌导致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不予理赔,被 国家机关罚款、扣留,无法上牌,无法继续运营等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承担租赁物件的登记、上牌、抵押、公证等所有权保护所产 生的费用。      1.10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出售、互易、赠 与、质押、抵押租赁物件,不得用租赁物件进行投资、入股、入伙,或允许其他第三人使用租赁物件,或采取其它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第三方索赔事件或其他任何情形造成租赁物件毁损灭失、造成承租人或第三人 的任何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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