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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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建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上市公司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拥有控股股东身份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 财务资产部为公司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的监管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上市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筹划与决策过程中,公司在提出意向、开展实地考察、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产生或知悉的重要信息。 (二)因公司具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先于其他投资者知悉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如业绩预告、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订立重大商务合同等内幕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部在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上市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提供审计、评估、保荐、法律咨询以及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工作能够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及人员;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一)在讨论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过程中,存在或即将产生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的重要信息时,应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并支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止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股价异常波动。 (二)一旦出现相关信息泄露、市场传言、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况,应督促、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范围,并积极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所知悉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一)公司在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尽量减少信息的知悉及传递环节。应与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聘请中介机构的,还应与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宣传、传送。 (三)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将上市公司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也不得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他信息等档案(格式见附件),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以及与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及时记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咨询、行政审批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公司内部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并在告知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展的同时向其提供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或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主管单位和上市公司当地监管局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内幕信息人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违反本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存有疏漏、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牟利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或采取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和采取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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