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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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领导人员管理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为公司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 (六)从严管理与激发活力相结合; (七)依法依规依纪办事; (八)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用好各年龄段领导人员,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三条 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落实党委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逐步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并任董事。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党委(含公司直属党委、各党总支部、党支部)服从公司党委的领导。党委的成立或者撤销,党的关系在地方的,经公司党委同意并与所在地方党委协商一致后,由地方党委批复;党的关系不在地方的,经公司党委同意后,进行批复。 第五条 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参股单位委派或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公司提出人选,各单位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及其后备领导人员。 本办法中的领导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中所列的领导人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 领导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对党忠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公司党委决策部署。 (二)勇于创新。市场洞察力和敏锐性强,善于在风险和挑战中把握商机,敢为人先,锐意进取,立足岗位创新创效,注重科技创新、业务创新、管理创新和全员创新,不断抢占制高点,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治企有方。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专业能力,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注重发扬民主,善于团结同志,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办好企业。 (四)兴企有为。有搞好国有企业的精气神,重视履行企业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工作业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守“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廉洁从业,诚实守信,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意识和能力,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第八条 领导人员提拔任职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为后备领导人员。 (三)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层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提任处级正职的,应当在处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处级副职岗位和科级正职岗位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提任处级副职的,应当在科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科级正职岗位和科级副职岗位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担任特定职务应当具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领导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领导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急需引进的。 市场化选聘的领导人员,除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有明确规定外,任职资格可以适当放宽。其中,职业经理人的任职条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破格提拔领导人员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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