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媒体公关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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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媒体公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媒体公关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形象,根据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运营企业、项目公司(筹建处)(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媒体公关”是指公司总部及各所属企业与报纸、杂志、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所开展的对外公共关系活动,进行舆情管理、媒体应对等与媒体相关的工作,通过协调企业与媒体的需求与价值取向,最大可能地达到企业的传播目标和媒体的信息报道需求,促进企业发展、产品推广,提升品牌影响力,避免负面新闻事件发生,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条 公司对外联络部是媒体公关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分析媒体环境,协调媒体资源和总部媒体公关工作,对所属单位媒体公关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与指导。 第五条 所属企业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媒体公关工作部署,维护所在区域的媒体关系,处置相关网络负面舆情,根据授权进行对外新闻发布,维护公司统一形象,并及时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媒体公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部门和专(兼)职人员,逐级落实责任。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媒体公关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重视和尊重媒体,分析和了解不同媒体特点和需求。 (二)建立沟通联络机制,有效利用媒体,传播公司价值理念。 (三)以开放的心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维护良性合作关系。 (四)防范媒体风险,避免媒体的恶意炒作。 第八条 媒体应对的基本要求: (一)正面引导宣传,避免被动应付。 (二)客观有据表达,避免被动表态。 (三)提前预测风险,避免事后“救火”。 (四)重视新闻纪律,避免矛盾猜疑。 (五)完善工作机制,避免多头对外。 第三章 媒体关系维护 第九条 媒体关系维护实行分级分类维护机制。 (一)对外联络部协调公司媒体关系维护工作,指导所属企业开展相关工作。各职能管理部门和产业管理部门配合。 (二)所属企业负责维护与项目所在省、市、地范围内的主要媒体关系。各单位内部按照职责权限,分层级维护媒体关系。 第十条 应注重日常媒体关系维护,利用各类渠道与载体加强媒体沟通,建立与媒体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维护良好的媒体关系,争取媒体舆论支持。对不同背景和特点的记者和编辑等媒体人士区别对待,建立与媒体人士良好的联系沟通渠道。 第十一条 公司系统媒体资源共享,在公司对外联络部统一协调下开展相应工作。各单位根据公司统一要求,与有关媒体和中介机构联系沟通,配合公司总部或相关单位处理不良舆情,开展媒体公关活动。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如与公关咨询机构签订合作合同,或与媒体签订半年以上合作合同,需报公司对外联络部审批。签订媒体公关类合同提供危机公关服务,必须涵盖对公司层面的媒体关系维护。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与媒体合作应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维护和谐、共赢的伙伴关系,严格履行合作合同范围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要充分借助媒体力量,处理与项目公司、公司等相关的不良舆情事件。在与媒体签订的合作性文件中,必须体现媒体方面有“不报道或转载负面信息,协助公司处理不利舆情、化解媒体危机”的义务或类似的意思表达。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应立即启动新闻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报公司。成立危机管理小组,坚持快速及时、明确责任、加强引导的工作原则,分级响应,做好新闻应急工作。 第十六条 重大危机公关预案应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明确职责要求。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组织媒体联谊活动或有媒体参加的产品推介活动、公益活动等,活动方案应提前报公司对外联络部审批。房地产、商贸酒店等企业举办50人以上产品推介活动,活动方案应提前报公司产业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网络舆情管理 第十八条 网络舆情是指可能或已经对企业经营和形象产生影响的网上负面报道或网络负面言论。 第十九条 网络舆情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负责”。 公司对外联络部负责舆情监测,负责舆情处置的组织协调。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明确舆情管理归口部门,定岗定责到人,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和流程,在公司对外联络部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做好舆情跟踪与引导、处置等工作;建立网络舆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更新完善,确保可操作性和时效性。网站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论坛,由房地产企业负责日常维护与舆情引导。 第二十一条 网络舆情监测处置的一般流程: (一)公司对外联络部监测发现网络不良舆情后,组织舆情分析,协调有关单位进行舆情处置。 (二)对于“关注级”舆情,由所属企业负责网络舆情处置,快速组织相关人员综合分析舆情来源和危害程度,确定对外应对口径,制定应对方案。了解掌握突发或重大事件详情,做好监测记录,全面研究分析监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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