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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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规定 (2019年12月第八届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有限的经费得到合理、有效 的使用,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福利费是学校拨付给校工会管理,用于开展教职工集 体福利事业的活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集体福利活 动、解决教职工因多种原因给本人及家庭造成的生活困难,及各种形式的 慰问活动。 第四条校工会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合理 安排,统筹兼顾,并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创办教职工福利事业的发 展基金。 第五条 校工会每年从福利费中按每个在职教职工30元的标准下拨 给各分工会掌管使用,其余局部由校工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全校性教职工集体福利物资的发放,其发 放品种及标准由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教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或因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 难的,可先由教职工本人所在分工会进行补助,确属特殊困难者,校工会 再视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情况极为特殊者,最高可补助 到2000-3000元,且1人(户)1年只能享受1次补助。 第八条教职工患一般疾病住院,原那么上由各自所在的分工会看望慰 问;对患有危重、癌症住院的教职工,由校工会会同有关单位领导前往探 望,慰问金标准为1000元。 第九条在职教职工去世,按《湘潭大学关于办理丧事的有关规定》, 由校工会组织慰问,家属慰问金为2000元;教职工配偶、父母、配偶父 母、子女去世其慰问(金)补助标准为1000元。 第十条 教职工结婚、生育发放1000元的慰问品。 第十一条 教职工退休发放1000元的慰问品。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生日发放300元蛋糕券。 第十三条每年开展面向劳模、先进教职工和一线教职工(特别是苦、 脏、累、险、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的 疗休养活动。 第十四条 凡教职工向校工会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由本人提出书面报 告,所在单位分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单位签盖公章,经校工会或教代会生 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批,方可领取困难补助。 第十五条全校性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活动、极特殊的困难补助等大额 福利费的使用,原那么上由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分工会的福利费开支由分工会主席审批。 第十七条 教职工福利费预算、决算及使用开支,要做到手续健全, 收支清楚,并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定期向教代会生活 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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