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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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 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 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教育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 知》(教财司函〔2014〕490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 实施细则》 (教财厅〔2014〕26 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因公出差人员,凡纳入部门预算的资 金均执行本办法。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 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 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下同)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 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 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 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 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以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 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类别对应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具体对应关 系见下表: 交通工具 类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院士、管理岗位二级及以上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 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 当职务人员、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及以上其他具有高 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 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 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或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连 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类别限制。 第八条 未按规定类别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类别乘坐相应交通工具,降低等级乘坐交通 工具的,不给予补差。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要选乘经 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 以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个人不再 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别凭据报销,订票费、 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自驾车或租赁车辆出差。对于在 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 限制,必须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事先由出差人员写明情况,经费主管 人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 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 全等问题,由所在单位和出差人员承担。租赁车辆须与对方单位签订合 同。 第十四条 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印发的 《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33号)的规定(见 附件 2)。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 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宿费根据出差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同,在 其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标准限额按照《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附件)所 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院士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八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 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要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 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过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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