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全册教学课件汇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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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保障监察与一般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二者有着共同的监督对象,在实现监督检查过程中,二者相互配合,起着互为补充的作用 区别: (1)主体不同。 (2)职权范围不同。 (3)监督范围不同。 (4)监督的法律效力不同。 (三)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1)实施的机构不同。 (2)工作对象不同。 (3)性质不同。 (4)目的不同。 (5)启动的条件不同。 (6)权限范围不同。 (7)引发的诉讼程序不同。 (8)法律后果不同。 (9)救济途径不同。 (10)所依据的规范不同。 (四)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救济手段。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主要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不同、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时效不同。 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且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 ,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为宜。 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具有明显优势。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 (一)劳动保障监察是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 (二)劳动保障监察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力保证 (三)劳动保障监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 (四)劳动保障监察能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活动、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的基本准则。 (一)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六)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七)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返回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 基本内容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概念。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国外亦称“劳工检查机构”,是依法享有监察权并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实行监督的专门机构。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为的特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属于行政机构,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 ;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行为的实施要有法律依据 ;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行为是一种带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履行的4项职责:①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③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国外也称劳工检查员或劳工检查官,是指具体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1.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③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④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3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 2.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命程序。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命,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提出任命建议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人事机构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 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命,由有关业务工作机构按规定推荐人选,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 3.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职权。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具体包括: ①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 ②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③为举报人保密; ④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⑤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制度。 5.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考核制度。 6.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监督。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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