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典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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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 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 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 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 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 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 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 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 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 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 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通信生 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 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 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 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 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 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 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 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 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 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 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 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 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 (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 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 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 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 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 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 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 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 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 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 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 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 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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