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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合作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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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推动**城市投资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转效率,实现经营业绩可持续增长,甲方通过公开招商、充分谈判,现确定和乙方共同出资组建**服务混合所有制目标公司。甲乙双方依据招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目标公司概要
第一条 目标公司名称暂定为:**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条 目标公司注册地址:。
第三条 目标公司经营范围: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管理服务,城市管道设施,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服务,交通设施保洁服务,城市垃圾清运服务,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环境与市政工程项目规划、设计与服务,民宿旅游项目投资等业务(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四条 目标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目标公司经营期限:长期。
第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共绿化管护;垃圾日产日清工作;互联网智慧环卫系统功能论证,建设环卫智慧指挥中心;建设智能环卫无人清扫清运示范点等。
第二章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及占股比例
第七条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金额 500 万元(暂定金额,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甲方以当前可用于**服务项目的机械设备评估作价出资, 出资比例 40%;乙方以货币出资,出资比例 60%。
第八条 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100 万元
(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乙方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 10 日内按照招商文件约定以现金的形式将履约保证金足额缴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目标公司注册成立满 3 年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 甲方实物出资应在目标公司设立后依法办理实物出资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乙方应在目标公司成立后30日内一次性全额缴纳其出资。
第十条 甲乙双方对目标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目标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或经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批准的其它用途,不得用于偿还股东债务等。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依据本合作协议缴纳出资,办理相关出资手续。目标公司收到出资后由目标公司向甲、乙双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目标公司筹备事宜
1.目标公司筹备期间的相关事宜由乙方负责实施,相关费用暂由乙方承担,但目标公司筹备期间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赁、人事招聘及费用支出等,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2.若目标公司成立,筹备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若目标公司未成立, 则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作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摊;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支出的筹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导致甲方被第三人追究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因通过公开招商方式确定乙方为合作方,乙方承诺在目标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不得对外进行股权转让,目标公司成立满三年后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且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对外进行股权转让: 1.若乙方将股权全部转让的,股权受让方须签署书面协议约定股权受让方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作协议下的权利义务;若乙方部分转让其股权的,股权受让方须签署书面协议约定股权受让方与乙方共同承担本合作协议下的义务、共同享受本合作协议下的权利;
2.股权受让方有能力保障甲方合法权益以及经营效益目标对应收益权现实可获取;
第三章 合作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享有下列权利:
1.共同决定目标公司设立期间的筹建事项;
2.参加或者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实缴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4.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法规、目标公司的规定及本合作协议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6.依照法律、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对按协议内容约定各自所应得的收益进行处置的权利
8.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双方义务。
2.目标公司承接**区域范围内的市政服务业务后,甲乙双方不得在**区域内新设与目标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的经营机构,同时在目标公司开始业务后,甲乙双方不得在**区域内开展与目标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的活动(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或因政府决策、政策要求由甲方及其子公司开展的业务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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