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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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指引 为全面落实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特编印本手册。本手册收集整理了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 费优惠政策和纳税服务举措。 一、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吸引第三产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在我省落户。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如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 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并确有困难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可按现行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 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 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 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 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 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二)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 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 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 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 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 保险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 口信用保险免征营业税。 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 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对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水利建设 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 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 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三)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 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 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对交通运输业的联运业务,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计费 收入的认定,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认定办法确定。 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 金。 (四)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示范城市 (浙江目前仅有杭州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2013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除。 对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证书(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 事许可证列举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如网络游戏、气象信息 服务等),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企业与 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并由其统 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 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 (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 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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