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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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2022年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实施细则依据磷肥产品相关标准以及此次监督抽查工作要求制订,监督检查产品范围包括钙镁磷肥、过磷酸钙。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规则。 2 产品种类 磷肥分为钙镁磷肥、过磷酸钙。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 GB/T 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T 20412 钙镁磷肥 GB/T 20413 过磷酸钙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流型号规格产品,企业有多个品种时,抽取的品种由抽样人员现场按GB/T 10111-2008确定。 5.2 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5.2.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特殊情况除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在流通领域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 5.2.2 抽样基数 生产领域抽样:抽查最小批量不得少于1吨。流通领域抽样:抽查最小批量不得少于10袋。 5.2.3 抽样数量 5.2.3.1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不超过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2“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 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表2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5.2.3.2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使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采样探子)采样,采样时,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四分之三处,每袋抽取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2kg。 5.2.3.3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000g,分装在2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每瓶不少于500g。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5.3 样品处置 5.3.1 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由抽样人与受检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当场对样品的桶口或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和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中抽检的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检验机构,备样封存在受检单位。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确保样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5.3.3 凡在流通领域抽样的,检验机构应按受检单位提供的信息填写抽样单,让受检单位签字盖章。条件具备时,受检单位还要提供所抽样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并盖章确认。 5.3.4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5.3.5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 5.4 抽样单 5.4.1生产领域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相关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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