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监督检验作业指导书(塔式起重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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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监督检验作业指导书(塔式起重机)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 规范监督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的安装(包括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统称施工),监督检验(以 下简称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 检验。 1.3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简称两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 修的监督检验。(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 1.4 起重机械安装的监检范围按照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实施。 起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的监检范围按照《特种设备目录》(见附件B)实施。 1.5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 械目录》(见附件C)。 2 检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令549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2007】第92 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TSG Q7016-2016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本细则引用标准如被修改,应依据最新版本对相应技术要求进行补充调整。 3.检验程序 3.1 检验申报 3.1.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告知手续后,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申请表》(附件D)和相关资料到公司业务大厅申请监检(限两工地)。 3.1.2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申请监检应向监检验机构提供 以下资料。 (1)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原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3)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5)施工合同和施工计划(复印件); (6)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起重机监督检验(塔式起重机) 1 / 29 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第(4)、(5)项资料,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退回施工单位。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要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3.1.3公司在接到施工单位监检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 督检验申请反馈表》(见附件E)形式书面回复。 3.1.4接受申请的,检验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做出监检安排,至少安排2 名监检人员,并承担施工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不接受申请的应当 一次性说明理由。 3.1.5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 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施工监检工作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应当为监检机 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对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需要到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 监检人员,约定监检时间。 3.1.6监检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起重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的基础上,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3.2现场条件 3.2.1检验检测现场环境要求 3.2.1.1现场施工环境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3.2.1.2进行检验或试验时,现场不应有与起重机检验无关的物品、设施和人员,必要时放 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3.2.1.3现场检验或试验时,应符合检验规范对有关检验或试验的条件要求。 3.2.2检验检测现场安全要求 3.2.2.1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佩带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3.2.2.2检验人员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3.2.2.3对于需要登高的检验作业,应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有安全保护措施。 3.2.2.4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械,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 检验人员可终止检验,但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3.3检验人员要求 3.3.1监检机构至少安排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监检人员从事监检工作,并且将承担施工监检 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计划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 注明相应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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