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起重机监督检验作业指导书(塔式起重机)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
规范监督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的安装(包括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统称施工),监督检验(以
下简称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
检验。
1.3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简称两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
修的监督检验。(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
1.4 起重机械安装的监检范围按照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实施。
起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的监检范围按照《特种设备目录》(见附件B)实施。
1.5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
械目录》(见附件C)。
2 检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令549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2007】第92 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TSG Q7016-2016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本细则引用标准如被修改,应依据最新版本对相应技术要求进行补充调整。
3.检验程序
3.1 检验申报
3.1.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告知手续后,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申请表》(附件D)和相关资料到公司业务大厅申请监检(限两工地)。
3.1.2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申请监检应向监检验机构提供
以下资料。
(1)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原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3)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5)施工合同和施工计划(复印件);
(6)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起重机监督检验(塔式起重机) 1 / 29
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第(4)、(5)项资料,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退回施工单位。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要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3.1.3公司在接到施工单位监检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
督检验申请反馈表》(见附件E)形式书面回复。
3.1.4接受申请的,检验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做出监检安排,至少安排2
名监检人员,并承担施工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不接受申请的应当
一次性说明理由。
3.1.5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
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施工监检工作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应当为监检机
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对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需要到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
监检人员,约定监检时间。
3.1.6监检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起重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的基础上,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3.2现场条件
3.2.1检验检测现场环境要求
3.2.1.1现场施工环境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3.2.1.2进行检验或试验时,现场不应有与起重机检验无关的物品、设施和人员,必要时放
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3.2.1.3现场检验或试验时,应符合检验规范对有关检验或试验的条件要求。
3.2.2检验检测现场安全要求
3.2.2.1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佩带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3.2.2.2检验人员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3.2.2.3对于需要登高的检验作业,应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有安全保护措施。
3.2.2.4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械,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
检验人员可终止检验,但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3.3检验人员要求
3.3.1监检机构至少安排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监检人员从事监检工作,并且将承担施工监检
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计划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
注明相应项目的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