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兴号适法性及解决方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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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太平洋金枪鱼洄游路线;第3页;菲律宾海岸防卫队认可/5/9日在菲国海域射杀一名台湾渔民,总统府副讲话人华尔地引述呈送总统府初步汇报指出,事发当初四艘台湾渔船中一艘打算冲撞菲国农业部「渔业暨水产资源局」海监船,船上海岸防卫队队员开枪只是依据情况做出反应,而且是先对空鸣一枪示警无效,然后才对渔船机械装置部分开了一枪。 9日早晨十时卅分左右,菲国海岸防卫队队员驾驶渔业暨水产资源局海监船三○○一号巡航时,在巴林丹岛以东约四十三海里处,发觉四艘台湾渔船,位置在菲国两百海里经济海域内。 华尔地说:「当海岸防卫队队员试图登上其中一艘渔船时,另一艘台湾渔船撞上来,所以我方对空鸣一枪示警,不过据报这艘渔船并未停顿,仍试图继续撞来,于是我方对这艘船机械装置部分开了一枪。」 海岸防卫队司令官狄索瑞纳说,试图冲撞海监船渔船比海监船大得多,于是海岸警卫队朝这艘船开枪示警,以后才向它引擎射击,让它停了下来。菲国海岸防卫队认可,一名台湾渔民在这起事件被射杀。 ;华尔地说:「这是侵略行为,台湾渔船冲撞我方船只显然是侵略行为,海岸防卫队只是依据情况做出反应。」 海岸防卫队司令官狄索瑞纳说,事发时在海监船三○○一号上十一名海岸防卫队队员和两名水产资源局人员都暂时解除职务,静候调查。他说:「我们确保会进行透明与公正调查,这同时也是我方给予台湾政府确保」。 狄索瑞纳说,这起事故非常不幸,会努力预防类似事件发生,「我们同情(sympathize)死去渔民家眷」。 海岸防卫队讲话人巴里洛中校说:「他们对台湾渔船机械装置开枪,是为了让船失去动力…,假如有些人死亡,他们值得我们同情,但不值得我们道歉。(If somebody died, they deserve our sympathy but not an apology.)」 渔业暨水产资源局长培瑞兹说,台湾渔船被海岸防卫队发觉时,已在菲律宾领海。;第6页;第7页;第8页;第9页;第10页;第11页;第12页;第13页;对这一事件,菲律宾官员态度轻佻和敷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条约》第111条第1项要求,“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行紧追。此项追逐需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之内水、群岛水域、领域或邻接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止,才能够在领海或邻接区外继续进行。…” 同条第4项“…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一) 孤独号案(I’m Alone) 孤独号是一艘登记在加拿大船舶,该船于1929年3月美国实施禁酒令期间,在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离岸10海里处从事酒类非法走私活动。被发觉后,孤独号随即起锚往公海方向逃逸,美国海岸防卫队舰艇德塞号(Dexer)马上实施紧追,并数次发出警告要求停船,在孤独号拒绝停船情况下,美国海岸防卫队舰艇遂向孤独号水线(water line)下开炮并给予击沈,并造成孤独号上人员死亡。 加拿大主张,尽管美国有权在其管辖海域对外国船舶实施登临、检验、搜索甚至拿捕等执法活动,并为实现此目标而附带享受使用武力之权利,但使用武力程度不包含击沈船舶。所以紧追权发动虽属正当,但击沈船舶之行为则为非法。美国则主张,采取击沈办法是在加拿大船舶连续抗拒停船命令情况下所为之决定,所以美国有权这么做。双方虽未就处理此一事件之方案达成一致协议,但同意组成仲裁委员会议处理此争端。 委员会认为,“美国对可疑船舶为实现登临、搜查、拿捕和带其至港口目标,可使用必要且合理武力;但假如蓄意击沈该船,则无法为条约或任何国际法标准所允许。”美国应该向加拿大道歉并赔偿其损失。雪瑞尔(Ian Shearer)教授对此事件解读是,“若仅是违反海关相关法规,则不允许执法船舶蓄意将船舶击沈。换言之,百分比标准要求执法国家必须在船舶违反法律严重程度与人命之间作衡量,而走私酒类并不能正当赋予执法国家权力,使用武力以致危及人命安全。同理,违反渔业规则或轻微污染事件,亦不能使用可能危及人命武力。”;(二)红十字军号案(Red Crusader) 1961年5月苏格兰拖网渔船红十字军号涉嫌在丹麦所属法罗群岛(Faroe Islands)海域非法打鱼,丹麦当局发觉后随即派一名渔业执法官员以及一名海员登临该违法渔船,不料执法人员反遭渔船船员监禁。丹麦执法舰艇随即展开紧追,并发射四厘米炮弹击中该渔船船身,尽管遭遇射击,该渔船仍窜逃至公海。恰逢两艘英国海军军舰出现,其中一艘军舰驶入丹麦舰艇与英国渔船之间,使得英国渔船最终逃脱。其后,两国同意共同组成调查委员会处理纠纷。 委员会认为,丹麦炮击行为逾越了“正当使用武力”范围,因其在发射炮弹前未进行明确警告,且未能证实有此必要,并对人命造成无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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