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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t3
Sheet2
Sheet1
游泳场馆安全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法规依据
法规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条款
游泳馆检查
体育局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有广播设施。中英文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31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34条第(四)项
观察台配置
救生器材
急救器材
救生员配备
执法部门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十九项
水区警示标识
安全警示
应急广播
救生设施及人员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5.1.1条
检查项
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7.3.1条
有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天然游泳场所的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100m,其高度不低于2.0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7.1.1条
有救生器材,救生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然游泳池有救生船或筏、救生圈、救生杆。
人工游泳池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7.1.2条
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7.1.3条
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第7.2.1条
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2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每增加25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250平方米计算。
天然游泳场水面面积在36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360平方米的,每增加36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36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360平方米计算。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6条 第一、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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