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修改.docVIP

医事法--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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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修改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医疗医疗损害赔偿 时间:2012年5月29日 地点:湖北中医药大学模拟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 主审法官:赵瑞云 审判员:陈雄、纪妍 书记员:陈婧禹 原告:穆秀丽,女,32岁,是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家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小区一栋337号。 原告代理人:何丹,湖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同仁医院 被告法定代表人:谢芳,女,45岁,湖北省同仁医院院长,家住武汉市洪山区武泰闸花园小区12栋902号。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湖北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院未尽主合同义务 案情梗概:原告穆秀丽因与被告湖北省同仁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湖北中医药大学模拟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 庭前准备阶段 (一)、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二)、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三)、书记员(陈婧禹)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陈婧禹)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赵瑞云):请坐。 书记员(陈婧禹):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常的,让我回家休息。但到了11日,我仍不能下床活动,经医学影像诊断(DR040929)耻骨联合分离约36mm。我的家人要求做手术用钢板固定,但包医生只是让我回家修养并办理了出院手续。2012年1月18日我到湖北省同仁医院骨科就诊,骨科医学影像(X-RAY)检查显示:骨盆损伤(耻骨联合分离)大于40mm,必须手术治疗。于是我又于1月24日入住湖北省同仁医院继续治疗。 我认为,由于被告的主治医生对我的病情认识不足,处置不当,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我出现严重后果,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经多方调解未果,故我诉至贵院。 至此,我有如下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862元;交通费126元;住院费15(天)x200=3000元;误工费15(天)x150=2250元;营养费5000元;陪护费15(天)x80=1200元;医疗技术鉴定服务费2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119938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赵瑞云):原告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何丹):审判长、审判员,我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被告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的当事人产中、产后清楚明了的陈述、医学影像资料和其他各项检查,均已显示其身体出现异常,按照诊疗护理常规,院方应当尽到特别谨慎注意的义务。但是,医务人员却忽视了病情的严重性,进而又处理不到位。作为一个三级甲等医院,就此类情形的处理应该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如果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就可避免原告出现的后果。 其次,过错造成我的当事人身体的严重损害。由于医务人员隐瞒病情,使我的当事人“耻骨联合分离症”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从而诱发“双侧髂骨致密性骨炎”。 再次,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院方采取的不适当的分娩方式使我的当事人病情加重,又由于医护人员隐瞒病情,贻误治疗时机而诱发新的疾病,造成我的当事人身体严重受损,使其在以后的生活中不得不靠药物来缓解身体的疼痛。 最后,我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合法合理,受到法律保护。我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完全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湖北省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作出的合法的、合理的,也是原告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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