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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亲慈善基金会
章
程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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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宗亲慈善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为创和谐之社会,弘展我义门 旺族之先德,实现同根共荣,而施义我宗祠可亲可敬之人,举德才兼备者,救苦难之宗亲。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由我宗
、
、
、
等发起,义善志士给力响
应,慷慨捐资创原始基金。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省
县
镇
村 祠堂,邮政编
码: 。
第二章 业务活动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本宗祠品学兼优而家庭困难的学子(每年评定一次)。
(二)资助本宗祠特别贫困孤寡病残者(每年评定一次)。
(三)荣誉褒奖本宗祠各类顶尖人才(每四年评定一次)。
(四)创建宗祠名人志、名人展室(每五年修定一次)。理事长:
常务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
理事: 监事: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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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
慈善基金事宜联系电话: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 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 宗亲奖励、救助基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 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要捐赠人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由宗祠存档备案。
(五)相互间有五代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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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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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主要捐资人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理事、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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