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培训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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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宿舍管理 1.值班当天,值班领导和值班教师适时巡查寝室,在宿舍查寝台账上签字。 2.陪寝教师必须签。 十二、校外租房学生安全排查 1.积极配合班主任开展校外租房学生安全排查; 2.协助班主任按要求填写排查表; 3.要求房东亲自签名; 4. 要不同角度的两张排查图片,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格式可为:x年x月x日xx教师在xx班开展xx安全教育活动) 5.参与排查教师要在图片中有所体现。 十三、积极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安全工作任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安全环境,协助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积极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为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并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协作机制; (二)制定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 (三)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培训; (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加强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和限速标志、施划人行横线;在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传染病、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等内容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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