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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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食堂管理,完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关于印发<学生营养健康与学校食品安全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学校食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中小学校(包括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鼓励各镇街、集团整合辖区内的学校就餐需求,建设区域内的“中央厨房”或集约化粗加工中心,减少学校食堂加工环节,减轻学校食堂管理压力,使更多学校具备开办学校食堂的条件。 第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统筹资金,多渠道解决和落实学校食堂管理、运行等相关资金。 第十条 教体局是辖属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条件;明确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加大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落实各项公益性政策和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补贴学校食堂运行。 第十二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 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第十五条 建立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学校应对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企业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建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退出机制。承包或者委托经营期满后,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企业按照合同条款自然退出,食堂经菅权重新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就餐要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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