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详细资料及真题附答案【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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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详细资料及真题附答案【精选】 一章、概述部分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概念   1.税法的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税收的概念:税收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财政需要;税收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    (1)"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另外最高权力机关还可授权行政机关立法。   (2)税法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税法范围   广义: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从立法层次上看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狭义: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税收以法的形式存在,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1)从税收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2)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   (3)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主要方面。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   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所以不属于授权法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即税法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二、税法原则   税法原则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税法基本原则:法、公、合、实4个原则,重点掌握前两个。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熟悉   1、 空间效力——特定地域内有效 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 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有无溯及力   (1)税法生效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2)税法的失效 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   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3、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用的是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1、税法的解释的含义:税法解释是指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条文进行的解释。   2、法定解释的特点:   专属性——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种,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   3、税法解释的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以文义作为法律解释的起点,通过文字、语法分析来确定税法条文的含义,而不考虑立法者意图或法律条文以外的其他要求。   (2)立法目的原则   (3)合法合理性原则   (4)经济实质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4、税法解释的分类:   税法解释可以按照解释权限和解释尺度分为两类。   (1)按解释权限划分:   ①立法解释 :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税收法律作出的解释,该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由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负责解释;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的地方税收法规的解释,此类解释仅限于少数经济特区或民族地区及个别税种。   税法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   ②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司法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种,如果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在我国,税法的司法解释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③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作出的解释。原则上行政解释不具备与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2).按解释尺度划分:   ①字面解释——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②限制解释——窄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③扩大解释——大于字面含义的解释,一般不将其作为一项解释方法去适用。   除了上述解释方法外,还有系统解释法、历史解释法与合宪解释法等   上述解释方法的适用,字面解释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当其适用遇到困难时,可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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