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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第8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精品课件资料 * 第8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精品课件资料 * 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精品课件资料 * 2006年9月9日《中国安全生产报》(总第671期)报道:北京首开百万元罚单。 3月16日,北京飞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无开工许可证的钢结构施工项目分包给既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又无相关资质的公司,后者又让另一公司人员作业,发生触电事故,造成3人死亡,飞羽公司被罚款100万及2%工程合同款,总经理被罚款10万元,交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项目经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精品课件资料 * 第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精品课件资料 * 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六)》中第134条、第135条、第139条等有关条款。 精品课件资料 * 2、《安全生产条例》简介 地方性法规,是对《安全生产法》的细化和补充。 主要条款: 第11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精品课件资料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出力制度;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15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 第16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每年在岗培训教育,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不小于8学时,其他从业人员4学时; 新招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24学时,换岗、离岗6月以上复工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4学时。 精品课件资料 * 第39条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 轻伤或者一次重伤一人至二人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情况报辖市、区安监部门; 一次死亡一人或者一次重伤三人至五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辖市、区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一次死亡二人或者一次重伤六人至九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 第45条~第53条的法律责任中对《安全生产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处罚内容进行了细化。 精品课件资料 * 3、《刑法修正案(六)》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六)主要修改了第134条、第135条和第139条,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精品课件资料 * 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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