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和紧急情况信息处理和报告系统.docxVIP

事故和紧急情况信息处理和报告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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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事故和紧急情况信息处理和报告系统 第一条为规范该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建立快速反应、有序的信息处置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该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系统适用于本矿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拖延、遗漏、谎报或者隐瞒事故;信息处置应遵循快速、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作业部是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调度,接到事故信息报告时向矿领导、安全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报告。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涉及风险的较大事故的信息。 重大风险事故信息是指: 1、事故涉及10人以上;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涉及风险的重大事故。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河南分公司和登封矿务局报告,然后提交补充书面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风险相关事故时,在向河南分公司、登封矿务局报告的同时,应先将事故信息在一小时内通过电话快件上报省煤监局,再提交补充书面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向省煤炭监管局报告,同时向登封市矿山救护大队报告,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告事故概况,再报告事故综合情况。如果事故性质暂时不清楚,应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如有新情况,应按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每天至少报告一次;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每天至少报告两次。继续报告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第七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地址、性质、生产能力等基本信息;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 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紧急救援); 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有风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使用电话快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地址和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3.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有风险的人数) 第八条事故信息处置 作业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和领导小组成员报告,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安全监管部门。作业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共同对事故信息进行检查、跟踪、处置和监督。 第九条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人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者违章指挥直接造成事故的人员。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一般责任人属于间接责任,是指各级管理者和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重要领导和一般领导。 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对隐瞒、谎报、拖延事故,阻挠、干扰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拒不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下发后,由安全监管部门按标准执行,罚款纳入矿山安全基金。 第十三条安监科负责跟踪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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