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PowerPointPresentat.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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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的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4、6条) A、法人资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B、适用法律:作为有限公司,当然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的规定,但《公司法》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相冲突的,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后者 C、三个法律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该企业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同有抵触时,以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2、出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5条) A、注册资本:实行授权资本制,即注册资本是投资各方认缴的资本总和,而不是实缴资本的总和。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尚未实际全部缴付到位,企业即可成立。未缴付的资本可以在企业成立后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不同于投资总额,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注册资本与企业借款必须保持适当的比例 B、出资比例: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C、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应符合的条件: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同时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同时,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非货币出资的作价:应由投资者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各方的出资应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外国投资者的非货币出资还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场地使用权出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以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例: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选择使用的出资方式包括? A、非专利技术 B、原材料 C、场地使用权 D、商标使用权 D、出资期限: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纳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E、注册资本的变动:一般情况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存续期间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F、出资份额转让:合营一方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构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3、经营管理机构 A、权力机构: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第6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的发展规划等等 组成: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董事会的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可见,此处实行的是委派制,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 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为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此处的产生办法和任职人选也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 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此处的规定在《公司法》中没有体现。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企业的终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等事项均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同意方能通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属于一般的有限公司股东会绝对多数的议决事项。(在此并非多数决) B、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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