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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度企业
所得税误区精编
误区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还需要审批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编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从备案时间、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等方面规范了备案的操作要点。企业根据目录自行判
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享受优惠,并履行备案手续。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结束后,
税务机关根据备案资料等进行审核,实施后续管理。
误区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是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 万元才减半征收
【解析】《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 号, 自2017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 万元提高
至5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 万元(含5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3: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没有优惠政策
【解析】《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82 号,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 年(含,下同)以
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
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误区4 :打印的电子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84 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
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
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通俗的说,就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当做税前扣除凭证和记账凭证,也就是和税务机关监
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用相同。
误区5:发票企业名称栏为简称,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 号)规定,在
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
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收到的发票的企业名称栏为简称或不全,该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
税税前列支的凭证。
误区6:发票丢失就不能税前扣除
【解析】
纳税人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凭其他合法凭证(如付款凭证、存根联
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在所得税前扣除。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
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误区7:现金折扣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解析】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
条第五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购货方因提前付款而享受的现金折扣应冲减财务费用。现金折扣不属于向对方提供劳务
的收款行为,也没有取得经营收入,只是享受了提前付款的价款减让,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
围。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准予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实业务的真实性。
有的地方对此作出明确。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
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 年第1 号)规定:“符合国税函〔2008 〕875 号
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误区8:办公家具都不属于固定资产,购买时一次性进入当期费用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
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
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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