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社会学 04国家与社会.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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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罗马的社会模型 * 政治社会(市民社会) 自然社会(私人领域) 中世纪的社会模型 * 精神社会 教皇 神职人员 教民 世俗社会 国王 官吏、贵族 居民 近代以来的社会模型 * 国家 (市民)社会 黑格尔和哈贝马斯的社会模型 * 公权领域 (政治社会) 公共领域 (市民社会) 私人领域 (自然社会) 黄宗智的社会模型 * 国家 第三领域 社会 三、理论派别的区分 1、洛克的观点: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 2、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观点: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 * 3、融合洛克与孟德斯鸠观点的黑格尔的观点: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 4、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马克思的观点: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包括国家和意识形态)。 * 5、修正的黑格尔-马克思的观点: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在上层建筑内部提出“市民社会-国家”这一次位命题。 6、哈贝马斯的观点:从社会与历史的角度出发,将实际历史经验归类为若干公共领域模式,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只是其中之一(此外还有“平民公共领域”和“被宰制的公共领域”)。 * 四、思想演进的脉络 1、古希腊罗马:以政治界定社会 对希腊人和罗马人来说,社会的身份是由它的Politeria即它的政治组成来界定的。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civil society等同于polis即城邦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在原则上是可以被政治权力所渗透的,社会缺乏对抗主权性政治权力强制入侵的理论依据。 * 西塞罗: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市民合作和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这成为日后与国家相分离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最早萌芽。 * 2、中世纪:政治与社会的分化 (1)政治权力机构只是社会中众多机构之一。从而,社会并不是根据其政治组织来界定的,这是一个重要的分化,是后来市民社会概念的渊源之一,也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根源之一。 (2)教会作为一个独立社会的观念。基督徒同时隶属于两个社会即俗世社会和精神社会,“双剑论”教义(上帝为了不同而赋予了两种权力,分别在俗世和精神领域至高无上)成为共识。这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与其政治组织的分化。 * (3)有关主体性权利的法律观念。这与封建权力关系的特性有关,采邑关系被视为一种准契约关系,封建主对其臣属负有不可违背的义务。它意味着主权者面对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加以界定的社会,必须先征得同意才能进行变革。 (4)相对独立的自治城市的存在,这为政治与社会的分离提供了现实条件。 (5)中世纪的标准政体结构:君主的统治是在社会各阶层的支持下展开的,只有通过后者才能取得所需资源以施行统治和发动战争。 * 3、近代:理论模式和流派的发展 君主专制理论 君主无需召集社会各阶层即可加收赋税 只有君主专制的国家才具有强大的军事力量 推崇君权的罗马法观念复兴 博丹和霍布斯的主权观念:社会为了生存必须经由主权(不受任何其它权力约束的权力)结合起来。 * 洛克:社会先于国家(政府) 社会先于政府而存在:把个人从自然状态中解救出来的契约形成了社会,然后由社会根据信托(trust)关系建立政府。 在所有政治社会出现之前,人类已经根据自然法(出自上帝的命令)形成了一种共同体,任何政治社会都必须遵从这一法则。 国家的职能不是替代自然状态,而是社会的一个工具,以实现自然状态中隐含的自由和平等。 仍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的同义语。 * 潘恩对洛克思想的发展 社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受欢迎的,而政府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种必要的恶,在最坏的情况下则成了不可容忍的恶。 诉诸“人民”的概念:人民具有外在于任何政治结构的品格、目的、意志,人民可以藉此确立政治结构,也可藉此推翻政治结构。 这使得洛克学派的温和主张最终表现出极富革命性的一面。 * 古典经济学家对洛克思想的发展 重农学派:“自由放任”(Lassez-faire)原则。 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 这意味着:作为经济领域的社会独立于作为政治领域的国家,因为社会乃是一个自组织的、服从自身规律和变化的“独立经济体系”。从而使社会获得了区别于政治、宗教的经济生命。 * 孟德斯鸠:制衡政治权力 社会是根据其政治组织来界定的,一个强大的君主制政府是不可或缺的 但这种界定是多样的,需要在各个独立的力量之间分配权力,需要法治和制衡 法治的要害在于有独立的合法组织来捍卫法律,“法治与中间团体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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