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汽车牌照敲诈钱财如何定罪终稿.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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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汽车牌照敲诈钱财如何定罪 [ 刘同庆 ]—— (2011-3-25) / 已阅 358 次 盗窃汽车牌照敲诈钱财如何定罪 刘同庆 近年来, 许多地方发生了撬盗汽车牌照索取钱财的案件。 这类案件, 犯罪嫌疑人首先撬盗被 害人汽车号牌, 并留下写有联系方式的纸条, 敲诈车主小额钱财。 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多数 在短时间内疯狂作案, 危害比较严重。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以敲诈勒索 罪处理的,有以盗窃罪处理的,也有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理的。 一、类案简介: 犯罪嫌疑人庞某于 2008 年 6 月 17 日至 19 日夜间,至江苏省海安县新宁小区窃得 8 辆汽车 上的牌照,并在被盗汽车挡风玻璃上留下联系电话号码,让受害人向其指定银行账户存入 100-300 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敲诈勒索,共计敲诈得款人民币 2180 元。经鉴定, 8 辆汽车牌 照办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4400 元。后庞某在海安县海安镇继续盗窃牌照时,被公安民警当场 抓获。 二、本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汽车牌照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盗窃汽车牌照是否属于盗窃 国家机关证件的问题。 三、主要分歧意见及评析 第一种意见: 本案中, 犯罪嫌疑人庞某盗窃他人汽车牌照的目的是要利用所盗窃的牌照敲诈 牌照所有人的钱财,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其敲诈得款累计达到 2180 元,虽然未达到江苏 省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标准(敲诈勒索得款人民币 3000 元),但其在短期内连续作案, 属于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行为,故对犯罪嫌疑人庞晓飞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庞某先后盗窃 4 辆汽车牌照,办理费用价值人民币 4400 元,已达 到盗窃罪的起刑点 (江苏省规定的盗窃追诉标准为人民币 1000 元 ),且其在短期内多次实施 盗窃,故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分析如下: 1.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庞某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 盗窃车牌的行为, 但其主观上是要利用这些车牌来要挟车主用钱赎回车牌, 而不是将车牌占 为己有,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 庞某虽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但其敲诈所得数额并未达到法定的 追究标准,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更有人提出, 就算其敲诈总额达到法定追究标准, 但因其并不存在单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达到 法定追究标准的情形, 其敲诈所得数额需多次累加后才能达到法定追究标准。 而我国刑法并 未明确规定对敲诈勒索类案件各次作案数额予以累计, 或在多长时间内予以累计, 因此, 累 计各次的数额作为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缺乏法律依据, 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 的行为就可以累计计算数额。按照“罪刑法定” 原则,任何行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 的时候才能认为是犯罪。故庞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四种意见:庞某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分析如下: 1.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秘密窃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汽车牌照—属 于国家机关证件。理由如下 : 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 1998 年联合发文《关于查处盗 窃、抢劫汽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汽车牌证及汽车入户、过户、验 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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