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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
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
单元。
单元指一个 (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 的
几个 (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四条 本公司是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
源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公司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部门
立即整改;
(四)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
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
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源投入。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公司应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普查与辨识,分类进行登记。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范围主要包括危险物品贮罐区 (储罐)、库区 (库)、生
产场所 (包括LNG加气站、CNG母站、子站、门站、阀室等生产装置)及压力管道、锅炉、
压力容器等。
第九条 单位应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当成立由安全、
生产、技术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按确定的评估方法和内容进行评估,并
对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审。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应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其便是依据按照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内容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章 管理与监控
第十三条 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
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威胁生产安全的问题
或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作业人员在重大危险源场所施工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重大危险源由上级公司监控,本公司
管理;二级及以下重大危险源由本公司监控与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除按有关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
外,一级重大危险源应报上级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监控。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动态监管系统,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状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危险物质和能量的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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