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沁园小区房屋流动转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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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沁园小区房屋流动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沁园小区教职工住房管理,建立学校内部住房流动转移机制,保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流动转移是住房使用权在学校内符合分房条件的教职工之间或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转移与交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在学校集资建房中认定的具有分配和居住资格的人员。房屋是指学校房屋管理部门认定的职工拥有使用权但未获得产权证的住房。 第四条 教职工房屋流动转移及房屋评估由学校流动转移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组长:学校房屋管理部门的主管校长; 成员:国资处、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处、监察审计处、物业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国资处校产管理科。 沁园小区房屋价格均按本办法认定。 房屋当前价格=房屋重置价(房屋转让当年)×建筑面积(房屋建设当年)+(-)楼层调节费(房屋建设当年)-折旧费 房屋重置价由建安成本、土地费用、配套费等组成。 第五条 房屋重置价参照西安市房屋建设部门、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房屋重置价格,由学校组织基建、监察审计等相关方面专家讨论议定,报流动转移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房屋的使用寿命依据有关规定按70年核算。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其住房应交回学校。 学校以下列价格流转或回购: 房屋重置价(房屋转让当年)×建筑面积(房屋建设当年)+(-)楼层调节费(房屋建设当年)-折旧费+房屋装修费(评估后)。 房屋装修费用可自行协商,也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原住户支付。 第七条 退房退款时,学校已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按照2006年4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关于《西安校区职工住宅楼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在我校服务不足6年(在外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出国留学、进修不计入服务期),无论何种调动原因,在离校时住房补贴都将视为借款,全额退还学校;在我校服务不足8年者在外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出国留学、进修不计入服务期),无论何种调动原因,在离校时退还住房补贴的50%”。 第八条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房屋退回学校应提前2个月向学校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经学校房屋流动转移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未提前2个月申请办理房屋流动转移手续者,如影响其办理调动手续,责任由本人承担。 房屋需要流动转移的教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到学校房屋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教职工已购住房退房转让申请表》; 2.提供购房交款原始票据及复印件; 3.提供房屋装修项目、价格清单; 4.提供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共有人及同住成年人同意退房或转让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需要流转或回购的房屋,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需要的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必须在西安市六城区未参与过福利性或保障性集资分配建房,在沁园小区未购房的。 具备条件的我校教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供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配偶单位住房状况调查表; 3.到学校房屋管理部门填写购房申请表; 4.到学校人事部门核准个人信息; 5.学校房屋管理部门依据个人填写的信息进行计分排序(计分排序办法参照《西安校区职工住宅集资办法》进行,《个人计分排序办法》见附件); 6.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 7.购房交款方式按流转或回购价格及装修费用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 学校职工及其配偶在沁园小区只能居住一套住房。单身教职工在集资选房之后,如已结婚成家,在沁园小区形成两套住房时(即指原集资前都是单身),必须退回学校一套住房,且不得私自转让给他人。 第十一条 在取得房产证书或偿还清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之前,教职工及其配偶(即房产共有人)或其继承人不得出售转让其居住的房屋。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沁园小区房屋流动转移的顺利实施,学校安排专项流动回购资金,在房屋暂时没有下一住户时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流动转移使用的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及时送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个人计分排序办法 附件: 个人计分排序办法 第一条 计分办法: 综合分=职称(职务)分+学龄分+工龄分+校龄分+加分 第一款 职称职务分计算,如下表所示 职称(职务)分对应表 序号 职称职务及对应级别 基础分 (一) 正校级 学科带头人 10 (二) 副校级 9 (三) 正高 学术带头人 8 (四) 正处 副高 6 (五) 副处 5 (六) 正科 中级 4 (七) 副科 初级 3 (八) 高级工 1 第二款 学龄分:以高中毕业以后考入全日制高等学校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学制年限算起,一年学龄计1分。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得重复计算,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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