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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住宿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要点
一、法规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住宿业卫生规范》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_201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
1、卫生管理
主要指卫生许可证、体检培训、个人卫生等。
2、功能间
主要指消毒间、布草间、卫生间等。
3、公共用品
主要指口杯、水杯、棉织品、清洁工具等。
4、通风系统
主要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
5、检测报告
主要指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检测报告。
三、标准要求
(一)卫生许可证
1、持证经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2、亮证公示
卫生许可证原件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二)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应置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三)卫生管理制度
1、制度健全
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1)证照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4)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5)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7)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8)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9)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0)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上墙张贴
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置于相应工作岗位的墙上。
(四)自查记录
1、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每月至少有一次全面自查记录并有相应处理结果。
2、检查近6个月自查记录。
(五)卫生管理及人员
1、成立组织
卫生管理体系指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和卫生部《住宿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住宿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组织机构,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2、配备管理员
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查文件或会议记录,其它单位查会议记录或在卫生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判定为不合格。
(六)体检培训
1、持证上岗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定期培训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七)个人卫生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住宿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抽查清洁客房的从业人员。
(八)检测报告
1、监测项目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2、检测频次
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3、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检测报告公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年度内无有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未公示的判定为不合格。
(九)集中空调检测要求
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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